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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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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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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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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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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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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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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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查驗機構該當合適相干法令律例和本認定前提的請求,根據食物查驗任務標準展開食物查驗勾當,并保證查驗勾當的自力、迷信、誠信和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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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請求食物查驗機構天資認定的機構該當可以或許保證查驗勾當的自力、誠信和公道性,合適《嘗試室天資認定評審原則》和本認定前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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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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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構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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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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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查驗機構該當是依法成立并可以或許承當響應法令義務的法人或其余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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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食物查驗機構該當是依法設立(注冊)或絕對自力的查驗機構,可以或許承當法令義務。
第六條 非自力法人食物查驗機構該當由其法人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權職員擔任并承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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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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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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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查驗機構展開國度法令律例劃定須要獲得特定天資的查驗勾當,該當獲得響應的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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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展開植物嘗試的食物查驗機構,該當獲得省級以上嘗試植物辦理部分頒發的《嘗試植物情況舉措辦法及格證書》;自產自用植物的查驗機構必須具備《嘗試植物出產允許證》和《嘗試植物品質及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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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規模,特定天資不限于“嘗試植物”相干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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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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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辦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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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品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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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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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查驗機構該當根據《食物寧靜法》及實在行條例、國度有關查驗檢測機構辦理的劃定及本認定前提的請求,成立和實施與其所展開的查驗勾當相順應的自力、迷信、誠信和公道的辦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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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食物查驗機構該當根據《食物查驗任務標準》的請求,成立和實施與其所展開的查驗勾當相順應的品質辦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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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食物寧靜法》的焦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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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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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查驗機構該當擬定完美的辦理體系文件,包含政策、打算、法式文件、功課指點書、應急查驗預案、檔案辦理軌制、寧靜規章軌制、查驗義務究查軌制和相干法令律例請求的其余文件等,并確保其有用實施和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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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食物查驗機構該當根據《食物寧靜法》,針對所展開的查驗勾當,擬定響應的查驗義務究查軌制、查驗材料檔案辦理軌制和食物寧靜變亂應急查驗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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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辦理體系文件應完美,不限于“查驗義務究查軌制”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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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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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查驗機構該當接納外部考核、辦理評審、品質監視、外部質控、才能考證等有用內外部辦法按期檢查和完美辦理體系,保證其根基前提和手藝才能可以或許延續合適天資認定前提和請求,并確保辦理體系有用運轉。在初次天資認定前,辦理體系該當已持續運轉最少6個月,并實施了完全的外部考核和辦理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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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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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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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查驗機構該當標準任務流程,強化對抽(采)樣、查驗、成果報告等關頭關鍵品質節制,有用監控查驗成果的不變性和精確性,增強原始記實和查驗報告辦理,確保查驗成果精確、完全、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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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食物查驗機構該當有避免原始數據記實與報告破壞、蛻變和喪失的辦法。
如應用計較機與信息手藝或主動裝備體系對檢測數據、信息材料停止收羅、處置、闡發、記實、報告或存貯時,該當有保證其寧靜性、完全性的辦法,并合適《食物查驗任務標準》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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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查驗機構在應用計較機與信息手藝或主動裝備體系對查驗數據和相干信息停止辦理時,該當有保證其寧靜性、完全性的辦法,并考證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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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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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食物查驗實施查驗機構與查驗人擔任制。查驗機談判查驗人對出具的食物查驗報告擔任。查驗機談判查驗人出具子虛查驗報告的,根據相干法令律例的劃定承當響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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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查驗機構與查驗人擔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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